中国环境报 2016-01-18

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日前通过了《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。

  本报记者周迎久石家庄报道 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日前通过了《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。

  《条例》按照“源头管控、过程严管、后果严惩”的思路,对大气污染防治做出全面规范,对政府及其部门责任、各类污染源防治措施、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、区域协作机制等做出规定。《条例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,1996年11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《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将同时废止。

  《条例》强化了政府责任,将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细化分解到环保、公安、城管等多个政府部门,确保责任落实。《条例》规定,本省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。省人民政府制订考核奖惩办法,对各设区的市、县(市、区)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,考核结果应向社会公开。

  《条例》明确,在河北全省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,并对控煤总量、禁燃区划定、煤质管理、锅炉改造、集中供热、农村清洁能源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。

  对于《条例》制定过程中社会广泛关注的重污染天气时企业是否停产、限产,机动车是否限行等问题,《条例》给出了明确答案。

  此外,《条例》还明确提出,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。对在落实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过程中不履职、不当履职、违法履职,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,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。